近日李先生買了弟弟的房地,因弟弟之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心想自己買了以後也合乎自用住宅之條件,不用再提出申請,但是李先生未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是不能適用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不論係繼承取得、親屬間之贈與或買賣等,如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期開始適用,請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其自身納稅之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