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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於嗣後土地因繼承、贈與(含夫妻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後,將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土地如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5月31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始得繼續課徵田賦。

該處進一步表示,各區公所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符合規定者,編造清冊送稽徵機關即可據以課徵田賦(目前田賦停徵),另高雄市105年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為替您的荷包省錢,記得於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錯過了就只能再等明年喔!

另該處提醒民眾,若土地不符合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者,可另行檢視有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並於本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10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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