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詢問,其於101年12月3日出售台北市自用住宅房地,另於102年5月30日購買高雄市自用住宅房地,並經稅捐機關審查符合重購退稅規定,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欲將該新購之高雄市房地贈與移轉予其配偶陳太太,是否會影響其原已核准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於二年內新購自用住宅用地,經稅捐機關核准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該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已退還之稅款。

換言之,陳先生如欲將新購之高雄市房地於管制期間五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陳太太,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行為,仍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提醒民眾,新購土地如於管制期間內改作其他用途,致其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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