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車輛毀損已交由車廠回收,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稅處指出,車輛如不堪使用,車主除將車體交合法之環保回收廠處理外,也別忘了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以辦理報廢登記;民眾如漏未辦理報廢登記,稅捐機關仍會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與車主,故車主如有車輛不堪使用,應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及車輛號牌等,依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而稅捐機關對報廢當年度使用牌
照稅之核課,會以日計算,即計算至報廢前1日。


稅處進一步說明,車主如不依規定報廢車輛,致車牌遭他人移用,一旦查獲,會被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再次提醒車主慎重處理報廢車輛,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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