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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位張姓民眾欲代其配偶申辦信用貸款,至該處欲申請其配偶財產歸戶資料,因未能提供配偶授權委託書,服務人員無法依其申請提供,而動怒抱怨連連。

該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人的財產、所得及課稅等資料,只能提供給納稅義務人本人、其繼承人、授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前四項須身分核對)、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之債權人等,對於其他申請人則依法不能提供資料,且須絕對保密。


該處指出,納稅人的財產、所得及課稅等資料之所以要保密,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畢竟除一般債權有利害關係外,親戚間亦可能發生利害衝突,如未經當事人同意授權,逕予提供可能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為保障納稅人權益,非上揭人員或機關要求提供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拒絕。該處提醒您欲申請他人之個人資料,記得先取得當事人授權委任書,以免空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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