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反映,車子被偷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有些民眾車輛遺失,往往以為只要向警察機關辦妥報案手續,就不必繳納牌照稅、燃料費了。事實上,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向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前,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繳納牌照稅。所以民眾愛車失竊,除了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警察機關核發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外,應向當地監理單位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繳到失竊日前一天;等到車輛尋回後,再依警察機關核發之車輛尋獲證明單,回監理單位重新驗車領牌,繳交新領牌照之牌照稅,才可上路。


稅捐處提醒您,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如尋獲未至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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