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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多年前做生意賺大錢買了不少土地,日前想贈與幾筆土地給妻子共享努力成果,但擔心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請稅捐處解釋疑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夫妻相互贈與土地須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可以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夫妻相互贈與之土地雖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規定於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受贈土地再移轉第三人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持有土地所有權期間,有支付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等)可以減除,或有增繳地價稅者,可以抵繳。該再移轉土地,如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夫妻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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