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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出售地已納土地增值稅,其出售地及重購地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稅處進一步說明,重購地及出售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且需於二年內完成登記,其地上建物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重購地價大於出售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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