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自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申請以自住用稅率課徵限縮為全國3戶內。

有民眾名下房屋超過3戶,於收到房屋稅單時發現,有原按自住用稅率課徵的房屋稅額突然增加,即主張核課有誤,該處說明: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用或其他住家用兩種,申請以自住用(稅率1.2%)課徵需符合以下三要件:一、個人所有、無出租、營業,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內者;如不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第4戶以上之住家房屋即應按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核課房屋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經核准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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