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依規定應申報設籍課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及騎樓圍用,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這些增建建物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但民眾常疏忽未及時申報,以致被查獲遭補稅處罰。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今年2月開始稅捐處將對轄內房屋陸續展開清查,因此特別呼籲房屋所有人增建房屋時,應於房屋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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