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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建立房地交易合理透明稅制,房地所有人移轉房產,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制,另土地所有權移轉部分,則須依土地稅法規定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該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仍應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處補充說明, 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稅基,原則上係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公告土地現值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作為課稅基礎,其中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排除了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故現行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出售房地之所有權人,對於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仍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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