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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度的公告現值已重新調整,民眾出售土地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立契約者,請把握在立約日起30天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仍可以用104年度未調漲前的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達到節稅的效果。

稅處進一步說明,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核課土地增值稅,逾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舉例說明,某一筆土地,104年度的公告現值是30,000元,105年度上漲為33,000元,民眾若在104年12月31日訂立契約,最晚需在105年1月29日申報,才可以按104年的公告現值30,000元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減輕稅負。但如果在105年度訂約或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但逾訂約日30天才申報者,則須以105年度的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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