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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車主注意了!如欠繳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除了須補稅外,還要再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的罰鍰,而且連續查獲得連續處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行駛公路被查獲,應就未繳納稅額處0.3倍罰鍰;如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一年內再次被查獲,每次再處以0.6倍的罰鍰,處罰相當重。
稅處表示,如發現愛車的使用牌照稅還沒繳納的民眾,趕快到稅捐處補開稅單繳納,避免被補稅又處罰。
另稅處也提醒車主,如果您愛車「車牌」失竊了,因現行使用牌照稅法並沒有『車牌遺失』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請務必檢附警察機關車牌失竊證明單,即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自辦妥日起停止徵收;如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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