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最近到稅捐處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才知道過期未繳使用牌照稅要被加收滯納金,不禁納悶未收到稅單,為何要被加徵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送達外,並得向其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等相關人員送達,(稅捐稽徵文書若由大廈管理員代為簽收,亦屬上述送達範圍,不得以本人未簽收為由,主張免加徵滯納金)。若納稅義務人於服役中,稅單得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倘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法送達者,稽徵機關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即可辦理公示送達,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即生送達效力。另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得採用「寄存送達」方式,將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稅單經合法送達後,如逾限繳日期才繳納即會加徵1~1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人不得以未收到稅單為由,主張免徵滯納金。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留意各稅繳納期間,如有未收到繳款書之情形,可洽其及所屬分處補單。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應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並如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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