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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從小被收養,日前新購房地供其本生父母設籍居住,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未合規定無法准予適用優惠稅率課徵。
稅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依民法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因此,依民法有關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之精神,陳先生於被收養期間新購房地供其本生父母設籍居住,因非供直系親屬設籍居住是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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