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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最近因稅捐處清查發現戶籍遷出,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地價稅差額,陳小姐質疑地價稅每年都已依稅捐處核發稅單全額繳納,為何還要補稅?
稅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規定,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為從96年起就戶籍遷出空戶,已非屬自用住宅用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核課期間的規定,補徵最近5年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地價稅差額,至於已超過核課期間的部分就不會再補稅了。
稅處呼籲:自用住宅用地如因戶籍遷出、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請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分處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如經稅捐稽關查獲,除應追補稅款外還有可能被處3倍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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