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下期營業用汽車(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營業用貨車等,不含計程車)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因10月31日為週休例假日,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除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或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納稅人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的行動條碼(QR-Code),立即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只須核對開啟網頁網址是否正確及繳稅相關資料是否與繳款書所載相符,按確認後即可進行線上繳稅;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超商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限2萬元以下),請於 104年11月2日24時前繳納。惟104年11月3日至104年11月4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稅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稅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百分之15;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停放或行駛)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請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