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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如另有土地供直系親屬(如:父、母、岳父母、成年子女、媳婦、女婿……等)辦竣戶籍登記,其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可同時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稅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而一般用地則採累進課徵,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就其超過部分最高適用千分之55之稅率,二者相差甚多;所以,如果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期即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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