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將地上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地價稅會不會受影響?如有影響,自何時起開始?
稅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供出租使用,即不符前揭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自次年期起,依該房屋實際供出租使用之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又如自當年1月1日起(即全年)供出租使用者,按財政部98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0583150號函釋規定,應自出租當年度起,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如供出租使用,雙方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內容,應詳細載明出租面積、層數、租賃期間等,避免因未載明僅部分出租,致全部土地遭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增加稅負;如因故提前終止租約,建議雙方另行簽訂終止租約,作為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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