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合內政部102年9月10日「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訂,本市正全面受理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各區公所辦理),舊寺廟登記證之證明效力最遲至104年12月31日將失效,自105年1月1日起舊寺廟登記證不得作為寺廟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寺廟用地將無法繼續適用減免規定。
稅處進一步說明,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須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寺廟用地才能免徵地價稅。因此,寺廟若未依規定期限換領寺廟登記證,因舊寺廟登記證逾期失效,將不得作為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寺廟用地將於105年起依法核課地價稅。
稅處呼籲尚未換領登記證之寺廟,為顧及租稅減免權益,請儘速向寺廟所在地之區公所換領寺廟登記證,以免逾期換證致無法適用地價稅減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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