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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所稱農舍,大致可分為「供農民居住之自用農舍」和其他「直接作農業使用之房舍」,而只有符合方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否則如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是要課稅;另外如農舍是供人居住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處特別提醒:如果您的房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而使用情形若有變更如供營業用、住家用(自住或非自住)或空置未使用等,也要辦理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確保您得權益。民眾對於房屋稅法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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