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不動產買賣辦完登記後,因故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則該解除契約協議書,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因此,民眾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的手續,是屬於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的一環,該契據既經使用,當然就要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解除契約協議書如果確實是因為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的契據,就不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稅範圍,所以,不用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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