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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拍賣取得的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為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辦理契稅申報時,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負擔。

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向法院標購的不動產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的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的負擔。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契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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