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近日針對尚未繳納103年期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向車主寄出明信片再次通知繳納。該處表示,已收到繳款書的納稅人,請至各銀行、農會及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而沒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者,凡車籍係屬高雄市的車主請儘速向本市各稅捐處或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

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每年為4月1日至4月30日止,請納稅人留意自己的行照地址是否正確得以收到稅單,如果已遷移戶籍,請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行照地址;倘若長期居住外地而戶籍地仍不變,則請務必向監理機關申請增加住居所地址,以免遺漏稅捐處及監理機關各項重要通知及繳款書。

該處特別提醒車主,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籲請納稅人務必注意牌照稅繳了沒,以免受罰。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請撥(07)741-0141轉270分機,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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