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有買賣或贈與房地產交易時,雙方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之公定契約,應按照契約訂定價款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當民眾持有向地政機關辦理房屋或土地買賣、贈與或交換等產權移轉登記之公定契約書,需先依照契約訂立之交易、贈與或交換價款千分之一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才可辦理移轉登記。民眾可就近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或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稅捐處籲請民眾檢視產權移轉公定契約書是否已貼用印花稅票,以免遭查獲受罰。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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