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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遭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民眾不得不小心。

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為執行標的。

稅處特別提醒,未繳納11月開徵地價稅之民眾,如因未收到稅單,故無法繳納者,請儘速與稅處所屬各分處承辦人聯繫,以便補發稅單持至公庫繳納,因逾期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加重負擔;若逾30天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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