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7月23日修正發布「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設施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公共設施,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作農業使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上述農業用地申報移轉,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准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土地增值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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