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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稅處,主張去年因繼承取得之自宅用地理應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關於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所有權者,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土地有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行為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符合上述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地價稅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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