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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所以無論是移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一旦查獲都會被處2倍罰鍰。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每年均繳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妻子將所有甲車的號牌借供丈夫懸掛在其乙車上,丈夫駕駛乙車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即使該2部車輛皆已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但依上開規定,不論是懸掛他車號牌之乙車輛或是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之甲車輛,都會被處罰,而且是各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的罰鍰,以本案例來說,丈夫和妻子兩人均會被處22,460元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千萬不可將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懸掛其他車輛牌照在自己的車上,即使2部車都是同一車主所有也不例外。為了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民眾可別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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