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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為維護租稅公平,已於100年間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前於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惟近年來,此一優惠措施屢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爰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再適用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臨時路外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該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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