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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因共有人數眾多,常有民眾向稅捐機關詢問,是否可以就自己應有部分繳納,以免形成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共有人在地價稅繳款書送達後,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規定之法律或契約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則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稅處進一步說明,如原地價稅繳款書已經合法送達,則分單繳納稅款的限繳日期,仍應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不再重新改定繳納期限。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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