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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定人申請土地稅法第39之2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提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符合並經核准者,應注意前次移轉現值變動。
該處表示,經法拍移轉取得之土地,其移轉現值係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因此,拍定人取得之土地,經申請並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規定之前次移轉現值則會變更回拍定前,即變更回前土地所有權人之前次移轉現值。
民眾若有土地增值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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