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貨櫃屋如非定著於土地上,非屬房屋稅所稱之房屋,不課徵房屋稅;反之,若定著於土地上即應課徵房屋稅。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如貨櫃屋係定著於土地上,應主動於新(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增)建情形。如有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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