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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伊欲打工遊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即未使用,應如何辦理始可節稅,並避免被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故您的愛車暫時不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登記,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停用期間不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但停駛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將被逕行註銷牌照。

稅處同時提醒納稅人,當您回國後,已辦停駛車輛如要恢復使用時,別忘了要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三個月以上或逾指定檢驗日期者,應經檢驗合格),才可使用。否則,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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