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條件如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好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稅處提醒民眾,申請時應備妥戶口名簿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申請書上已填註建號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者免附)及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 如果仍有任何疑義,請向稅處或其分處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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