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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石為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應全體市民共享,為維護自然景觀之永續發展,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高雄市政府提案徵收特別稅。高雄市議會日前三讀通過「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每立方公尺應課徵30元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高雄市砂石公會」28日至議會陳述不同看法,議員亦提出質詢。公會表示,高屏溪乃高雄市及屏東縣共同之河川,高、屏業者之特別稅負擔應力求一致,以避免因特別稅之開徵,造成不公平競爭;另建議特別稅之課徵標準,應以噸為計徵單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砂石公會之訴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改採噸為計稅單位,應以比率換算技術即可克服。另特別稅開徵,是否影響業者成本及競爭力,是屬市場機制決定。

前高雄縣政府於95年開徵土石採取特別稅,至98年因莫拉克颱風後停征。目前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之縣市尚有苗栗縣、南投縣及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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