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半年前買了一棟房子,而原有的房子最近才出售,是否適用重購退稅要在2年內完成買賣的期限?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如果是先購買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行出售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以提出重購退稅的申請。所以,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都是以先買或先賣土地的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至於後來出售或購買日期之認定,如在立契日起30日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則以申報日為準,用來判斷是否符合2年內買賣的規定。

稅處特別提醒,若要申請重購退稅,出售及重購土地一定要在2年內完成,而且要注意期間的計算,以免影響權益。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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