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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許多民眾於房屋拆除後,即辦理新建或供其他用途使用,但未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處申辦註銷房屋稅籍手續,遲至房屋稅開徵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報,發生多繳房屋稅情形。

稅處進一步說明: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於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可自拆除完竣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若房屋拆除後未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其為保存登記的房屋,可依據建物滅失證明追溯認定拆除時間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無其他相關可追溯認定拆除時間的證明資料,經派員現場勘查拆除屬實者,依規定應以申請的月份起才能註銷房屋稅藉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另外,稅處呼籲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請於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處主動辦理申報;否則經清查發現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民眾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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