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解除不動產買賣合約,另立返還所有權之協議書是否須貼印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

稅處指出,不動產買賣交易雙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欲解除合約,當事人訂立解除契約之協議書,並以該協議書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雖然移轉登記原因記載為「買賣」,惟如果查明該協議書確實是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由於此種契據並不是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若有印花稅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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