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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所有人因為車輛失竊,除了必須向警察機關報案外,同時也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以避免遭有心人士不當利用。但是車輛尋獲後,已被註銷之牌照不能繼續使用,車主應主動向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否則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遭稅捐機關補稅處罰。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車輛因失竊辦妥牌照註銷,嗣後尋獲,因車輛牌照係處於被註銷的狀態,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一旦被查獲使用(包含停放)公共道路,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車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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