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民眾詢問其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配偶已於出售前1年內另購自用住宅,是否仍符合規定?

 財政部101年8月24 日台財稅字第10100153680函釋略以,本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考量該條款立法意旨,係適用該條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配偶所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可參照上本部令規定辦理。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曾經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申請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時,須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各款規定。其中第2款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故雖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已於出售前1年內另購自用住宅,依據上開財政部函釋,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上列要件,別忘了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提出申請,以保障權益,達到節稅的目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