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投幣式電動搖搖馬(車)或電動夾娃娃機等皆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圍,凡在大賣場、百貨公司、超市、診所、便利商店等場所擺放上述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就須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處表示,因娛樂稅不像營業稅有起徵點之規定,如有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之事實,縱使只擺放一台,營業額不多的情況,也應於擺放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不然一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額外,再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如對娛樂稅課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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