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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原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然而財政部所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由於該參考表並不是解釋函令。所以,無前揭法條之適用。而且,該參考表的變更僅是行政規則的變更,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因此,也沒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了使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變更時,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稅務違章案件也能適用,因此,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增訂第4項:「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稅捐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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