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然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該處指出,納稅人實際向建屋者購買房屋,卻誤以為以買方名義為原始起造人或利用中途變更為起造人,就可以免申報契稅,是不正確的。依實質課稅原則,雖然為名義上之使用執照起造人,但實際上並非自己興建,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所以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契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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