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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照顧農民,落實扶植農業政策對於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其應核課之田賦已自民國76年起停徵;另外對於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仍可申請改課田賦。 

1.申請期限: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2.受理申請單位:各轄區公所。

3.適用範圍:土地位於下列範圍內: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及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

4.符合要件:(1)申請土地係供農舍(農漁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者,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2)申請之土地位置與其所經營之農地(或農業),應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 之毗鄰鄉鎮市範圍內。(3)申請人如無現耕農地可供其經營,以其申請土地直接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農業使用者;其申請土地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所經營之農漁業,必須符合農漁業普查所認定之標準。(4)法人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以農場或原料區庫房、抽水機房等放置農機具、堆置或運輸肥料、產品所必須者為限。 

民眾對於該處之地價稅核課如有疑義,可利用電話或至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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