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自有房屋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可否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所謂「自有房屋」,應指符合下列規定者而言:(一)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故要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須以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為限,申請時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核准函供稅務機關查核。民眾將房屋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因不符前開規定,依法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工廠減半徵收房屋稅之房屋,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該處提醒納稅人,房屋稅係按月課徵,所以民眾應儘速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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