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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凡代受或代收之銀錢收據,均須按所收金額4繳納印花稅,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書具之收據,依規定可以免納印花稅。 

另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單據,應免納印花稅。該處表示,若是管理委員會對外以管委會名義收取金錢所出具之收據,仍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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