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不動產買賣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4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故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及坐落基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時,對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為維護其自身權益,請於銷售時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述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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