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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嗣後已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供自用住宅使用時,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依本條文意旨,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後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而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仍應依上述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民眾如有各項有關地價稅之疑義,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解答任何地價稅的問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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