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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當土地發生移轉時,如果地上房屋無建物所有權狀,是否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若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條件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時須檢附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圖,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土地之地段地號,作為決定該土地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本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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